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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的要求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5-01-29 19:43:23 人气:89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我省对于未在正规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婴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包括接生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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